苏药广公[2008]第004号
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《药品广告审查办法》(局令第27号)等有关规定,就本企业违法发布鸿茅药酒广告等问题,分别于2008年3月23日在《新华日报》、3月23日在《金陵晚报》、3月27日在《南京电视台影视频道》上发布了更正启事,并于2008年1月23日起停止该药品销售和广告发布。现予以公示,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,如发现该企业在1月23日之后,仍在继续销售该药品或发布违法广告的,请于2008年4月3日前向省局药品市场处进行举报。
监督电话:025-83273724、83273680
通讯地址:南京市鼓楼街5号 邮编:210008
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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